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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地下停車場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事字第106013091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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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之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

二、停車場管理人員負責車輛進出管制及停車管理,採三班制:
(一)第一班:主班為早上七時到中午十二時,副班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三時。
(二)第二班:主班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五時,副班為下午五時到晚上八時。
(三)第三班:主班為下午五時到晚上九時,副班為早上七時到早上十一時。

三、本府員工車輛出入應出示車輛通行證;一般民眾或其他機關洽公人員則以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換取停車證,於離去時再以停車證換回其證
        件,管理人員於其進出時均需予以登記。

四、本府公務車出入均應登記於「公務車動態登記簿」,確實杜絕公車私用之
        情事發生。

五、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車輛進出是否載運公物,下班前應確實巡視停車場內
        部,發現可疑人、事、物,應先予適切處理,必要時應通知行政室及政風
        室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