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轄市區公車路線營運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1060182664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南投縣轄市區公車(以下簡稱縣轄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及繼續經營之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營運範圍以南投縣轄內為原則。

三、本原則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一。

(二)   由本府規劃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二。

(三)   本府協調業者規劃新闢市區公車路線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三。

(四)   由業者自行規劃新闢或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四。

(五)   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五。

(六)   業者配合學校及大型活動規劃新闢之專車路線,由本府依下列原則逕行准駁。但免費活動專車不在此限。

1、  申請業者須依學校或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提出之需求內容進行路線規劃,且申請業者須有營運路線行經該規劃路線合理服務範圍。

2、 學校專車應配合上下學時段採固定班次發車,活動專車則應配合活動時間及預估活動人數規劃營運班距。

3、  專車路線須於車頭及車尾路線名牌標示「○○專車」字樣,且須依本縣轄市區公車收費方式及核定票價收費。

4、  除活動專車得設置臨時站位供參加活動民眾上下車外,其餘專車不得設置站牌,且須依核定停靠點上下乘客。

5、  業者申請專車路線應提送申請書表(如附表)。

  前項第六款所稱大型活動係指舉辦暫時性的人潮聚集,其人數事實上或預估聚集超過一千人以上,持續二小時以上,於一處或多處地方舉辦之活動。

四、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於協調適當業者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規劃路線起訖點附近或於合理延駛範圍內設有停車場站。

(二)   場站地點應符合規劃路線之營運需求。

(三)   所屬公車路線與規劃路線重疊度總和較大之業者宜優先考量。

(四)   車輛設備。

(五)   營運班距及時間。

(六)   補貼款之需求。

(七)   平時督考紀錄及服務評鑑結果。

(八)   其他足以提昇營運品質事項。

五、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行駛路線以直捷為原則。

(二)   路線一端必須配置經本府核准之停車場站供車輛調度。

(三)   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幹線或長途客運轉運接駁。

(四)   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六、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七、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營運計畫內容。

八、經核准並完成籌備之路線,自營運路線經營效期始日起,除有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為改善或改善無成效之情形者外,兩年內不再開放同一路線受理經營申請。

九、核准經營期限內變更路線次數不得超過二次,若累積變更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須送本府市區客運業暨大眾運輸業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十、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包括任一起訖點之區段運量如達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由本府逕行准駁。

十一、業者經營路線如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得申請經本委員會審議後裁撤之:

(一)   具有其他替代公車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等級較高者。

(二)   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或平均車公里營收低於新臺幣五元)之路線。

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撤。

十二、現營業者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之一規定,提出路線繼續經營計畫書,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本府得核准繼續經營。逾期未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申請者,或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本府得重新公開徵求營運業者。繼續經營計畫書各項內容及權重比照南投縣政府規劃新闢公車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所定經營計畫書之內容及權重。

前項繼續經營計畫書應提送本委員會進行審議、評分,其平均值之百分之四十加總過去經營實績之百分之六十,合計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成績。經營服務品質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認定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