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許可申請案
件,依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要 點。
二、申請人應於營運前或營運許可屆滿前提出申請。
前項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三、申請班船營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ㄧ)日月潭水域班船營運許可申請書暨班船營運服務計畫書(格式規定如附
件ㄧ)。計畫書應包含服務人員及船長資料、船舶資料、載客數、救生及
消防訓練、救生逃難設備、緊急應變措施與通報單位、票價、前ㄧ年度
營運狀況與成本、營收,及本年度預計之營運航行模式。
(二)公司執照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船主合作經營同意書。
(四)小船執照影本或船舶檢查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客船安全證書。
(五)碼頭泊靠權證明文件。
(六)水庫管理單位航行許可文件。
(七)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保險證明。
前項申請得以船隊方式申請。但每艘載客船舶其經營資料及船舶執照資
料均應列表檢附。
第一項第一款若為當年度新加入之業者,去年度營運狀況與成本、營收
資料免附。
四、本府受理營運許可之申請,審核流程圖如附件二。倘申請人未依限繳納
規費或有應限期補正事項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人取得營業許可後應辦下列事項:
(ㄧ)依審查結果與排序名次,向碼頭管理機關租用船席位。
(二)依碼頭管理機關要求派員進駐聯合售票處所。
(三)各項文宣(包含票券、招牌、廣告傳單、制服等宣傳品)應明顯標示公
司名稱及客服電話,僅得載明南投縣政府許可文號,不得號稱各政府機
關為主辦單位。
(四)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向本府提報前半年度營運報表,格式如附
件三。
(五)營運期間如有航線、票價、船舶或其他營運內容異動時,應事先報本府
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