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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補救教學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22731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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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實施原則及目的:

(一篩選國語(文)、英語、數學三科學習低成就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即時施以補救教學,弭平學力落差,並提升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二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三對於需要進行補救教學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四)學校應取得補救教學受輔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受輔對象: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科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分科參加補救教學。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科之需求科目,分科參加補救教學(該類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為原則)。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

2、應提報比率:

(1)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科技化評量系統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依學校前一年各年級、各科目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為應提報比率。

(2)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及英語科測驗: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3)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前目第 2 之之學校,得經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一至二年級:紙筆施測。

(2)三至八年級:以電腦線上施測為原則,惟具特殊原因學校,經本府同意,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二)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二至三年級:紙筆施測。

(2)四至九年級:電腦線上施測。

(三)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選及成長測驗。

五、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之學校,得報請本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之實際學力程度分科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班級人數未滿六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三開班期別:補救教學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四)實施方式:

1、學期間: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

2、課中補救教學: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時間採抽離式補救  教學。

3、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

4、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本原則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2)之一者,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五)實施時間:

1、學期間: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每班各期各科教學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2、課中補救教學:授課節數不得超過該領域之授課節數。該科授課節數達二十節以上,而獲增置代理教師名額之班次,須由學校詳實規劃整學年度計畫後依科別實施。

3、寒暑假:每班教學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4、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5、補救教學學生同一科目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補救教學為原則。

6、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報本府同意後實施。

7、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如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8、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依核定計畫辦理。

(六)實施科目:

1、學期間及課中補救教學:

(1)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一年級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

(七教學人員授課節數:除大學生、社會人士於學期間每週授課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外,其餘各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1)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2)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二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得優先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來源:

(一校內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

(二)退休教師。

(三)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大學生。

(四)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大學生擔任。

八、學校開班經費:

(一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1)鐘點費:

1.   學期中第七節以前: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為原則。

2.   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暑寒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後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次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 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費:辦理補救教學相關費用,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新臺幣四十元為補助上限,本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率:

(1)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以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 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計算之。

(5)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九、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十、補助之核結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報,其辦理情形列為下一學年度經費補助參考。

 十一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