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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道字第1060264588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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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輔導南投縣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指申請之建築物位於南投縣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且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可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坑者。

前項申請補助勘查作業,由本府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已經本府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府依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地下層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依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樓層,提供補助金額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三)每處係指一個(組)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數個化糞池串聯處理者。

四、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設計改管圖說)。

(二)非屬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由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設計改管圖說)。

五、申請人於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設為污水坑,並與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竣工圖說。

(三)領款收據。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府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六、補助款於經本府竣工會勘合格後核發之,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