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承攬。
一、 建築物高度:十四公尺以下或樓層數在四層樓以下。
二、 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限無附建地下室者。
三、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高度三公尺以下。
四、同一建築基地同時以分照方式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工程造價金額應累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