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接併學校,指學校因合併併入或停辦後改分發之學校。
第 三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南投縣縣立國民中學全校班級數未達三班、縣立國民小學全校班級數未達六班或全校人數二十人以下之學校,列入每年學校合併或停辦專案評估(以下簡稱專案評估)。
非符合前項條件之學校,若合併或停辦對學生較為有利者,得列入專案評估。
第 四 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專案評估作業,以籌組專案評估小組執行之,小組成員包括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國教科科長、視導區督學、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其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評估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第 五 條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不受原任期限制,得優先參與遴選他校服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被合併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若接併學校有員額,得隨同移撥至接併學校,或參加縣內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可跨鄉(鎮、市)選填志願學校;被合併學校之編制內職員工,由本府統籌辦理調任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繼續任職。
被合併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非編制內勞工,應由被合併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六 條 停辦學校學生得免遷戶籍由本府輔導轉介。
停辦學校之校長,不受原任期限制,得優先參與遴選他校服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停辦學校之編制內教師,參加縣內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可跨鄉(鎮、市)選填志願學校;停辦學校之編制內職員工,調任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繼續任職。若分校或分班停辦,本校有員額,編制內教職員工可優先至本校任職。
屬分校、分班或學部之停辦,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學校、其分校、分班或學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停辦,本府補助停辦學校現籍學生、停辦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及已設籍實際居住於停辦學校原學區內且未有戶籍遷徙紀錄之未入學者,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及期程:
(一)交通費:每月每人新臺幣八千元整,一學年補助九個月。
(二)交通保險費:檢據核實支付,每年每人新臺幣二千元整為上限。
(三)學雜費及書籍簿本費: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補助年限:
(一)現籍學生及停辦當學年度入學新生:補助至該生畢業為止。
(二)已入籍未入學者:停辦當年度九月一日(含)以前出生,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停辦學校之原學區,未有戶籍遷徙紀錄且就讀接併學校或由本府轉介至縣內其他學校者,從就讀補助至該生畢業為止。
三、本府公告停辦後遷入者不予補助。
第 八 條 接併學校應訂定合併或停辦學校學生生活及課業之適應追蹤輔導計畫並函送本府備查,作為評量執行成效及改進之依據。
第 九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前已整併之學校,本府按原核定補助年限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補助被合併學校原學區內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但本府公告整併後遷入之學生不予補助。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停辦之學校,本府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補助被合併學校原學區內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但本府公告整併後遷入之學生不予補助。
第 十 條 停辦學校之附設幼兒園編制內教師之介聘或教保員之遷調作業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