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保管與銷毀,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各機關學校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
四、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附表一)三份,函文送本府主計處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同意後,本府主計處再行函復。
(二)本府及各機關收到核准銷毀公文後,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附表二)及檔案銷毀目錄(附表三),檢附核准銷毀之公文影本送本府計畫處,轉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經函復同意後依規定辦理銷毀作業。
(三)各學校請逕依本府主計處及審計室同意銷毀函,自行依規定辦理銷毀作業。
(四)同意銷毀之公文應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五、會計檔案保管及銷毀年限,應以總決算公告日為起算日;保管年限依類別如附表四。
六、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或損毀,報本府主計處核轉審計室審核之公文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會計檔案遺失或損毀原因。
(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對於公款是否遭受損害。
(四)依會計年度列報遺失或損毀之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清冊。
(五)檢附相關文件或照片等。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或另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