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保管與銷毀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帳檢字第1070068332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保管與銷毀,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各機關學校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

四、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附表一)三份,函文送本府主計處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同意後,本府主計處再行函復。

(二)本府及各機關收到核准銷毀公文後,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附表二)及檔案銷毀目錄(附表三),檢附核准銷毀之公文影本送本府計畫處,轉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經函復同意後依規定辦理銷毀作業。

(三)各學校請逕依本府主計處及審計室同意銷毀函,自行依規定辦理銷毀作業。

(四)同意銷毀之公文應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五、會計檔案保管及銷毀年限,應以總決算公告日為起算日;保管年限依類別如附表四。

六、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或損毀,報本府主計處核轉審計室審核之公文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會計檔案遺失或損毀原因。

(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對於公款是否遭受損害。

(四)依會計年度列報遺失或損毀之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清冊。

(五)檢附相關文件或照片等。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或另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