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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70114245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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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
  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
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服務對象、範圍:
(一)對象:本縣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本縣超過三十公里以上之他鄉(鎮、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
1.簡易案件:指住址變更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登記、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2.一般案件:買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一方非自然人均除外)、贈與、夫妻贈與、拍賣、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指筆棟數合計三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三人以下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下者)。

三、受理作業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依法辦理。

五、登記機關如因長期人力不足時,得由登記機關首長裁量暫時停止實施,惟應於一週前上網公告周知暫時停止服務起迄日期並報府備查。

六、土地登記機關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