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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社勞資字第110028866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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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勞動部之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落實本府各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觀光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八)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九)人事處處長
 (十)民政處處長
 (十一)文化局局長
 (十二)衛生局局長。
 (十三) 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 消防局局長。
 (十五) 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六)警察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本小組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執行績效檢討會議,除將常見缺失函請各執行機關注意外,對有顯著貢獻或進步之機關有功人員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給予適當獎勵,以利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