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作業。 (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條至 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供 本府稅務局及轄屬竹山分局及埔里分局辦理土
地稅稽徵及催繳作業、房屋稅 稽徵業務、使用牌照稅稽徵、催繳作業及欠稅執行業務。
(三)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及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凖則,供本 府衛生局及本縣鄉(鎮、市)衛生所辦理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健康
檢查保健服務 實施計畫。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協尋傳染病或有傳染病之虞個 案。
(五)依據兵役法第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徵兵規則第四條規定,供本府民政處辦理 役男徵兵處理業務。
(六) (刪除)
(七)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辦理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業務。
(八)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規定,供本府社會 及勞動處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及六歲以下
弱勢兒童主動 關懷方案。
(九)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精神衛生法第六條及自殺防治法第十三條,供 本府衛生局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整
合型心理健康 工作計畫。
(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七 條,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各項疫苗接種業務之預防接種受害情形調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