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保管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學校保管品之收存管理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保管品,係指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契據。
四、 各機關學校設置保管品專戶,戶名應含機關之全銜,並應使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印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專戶。
五、 各機關學校保管品之保管事務,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委由代庫銀行辦理。
六、 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保管品,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登入保管品記錄簿;須存庫之保管品,應於當日或次日送代庫銀行保管,並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按月編造保管品報表送會計單位查考。
七、 各機關學校對於存庫保管品,應隨時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點及清理。
八、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要自行定之。
採用電腦處理者,以電腦貯存之記錄視為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