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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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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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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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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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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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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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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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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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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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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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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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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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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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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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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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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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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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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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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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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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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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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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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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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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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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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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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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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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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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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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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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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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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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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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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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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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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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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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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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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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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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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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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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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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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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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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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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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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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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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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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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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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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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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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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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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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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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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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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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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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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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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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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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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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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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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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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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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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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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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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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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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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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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科員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