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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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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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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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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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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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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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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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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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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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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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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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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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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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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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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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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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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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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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為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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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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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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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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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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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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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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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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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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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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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教育指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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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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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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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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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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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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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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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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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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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稽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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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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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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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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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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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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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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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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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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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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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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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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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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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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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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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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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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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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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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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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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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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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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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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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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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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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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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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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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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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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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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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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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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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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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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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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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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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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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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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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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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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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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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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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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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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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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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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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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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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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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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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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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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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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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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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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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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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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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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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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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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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