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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提供低收入戶免費使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號1070190925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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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免費使用對象為生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者。

第 三 條  使用本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櫃位,均以指定之櫃位提供使用,
               關於櫃位之擇取方式,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鄉(鎮、市)公所於免費櫃位用罄時,應協調民眾轉洽鄰近公所申請,受
               申請之公所非因免費櫃位用罄不得拒絕。

第 五 條  櫃位准許使用後,不予提供更換櫃位服務,一經遷出即喪失使用
               益,且各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再免費提供櫃位。

第 六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以本標準之發布日為基準日,就經管之骨灰 (骸)存
              放設施賸餘櫃位總數量至少提撥百分之一數量額度供低收入戶 免費使用,
              並將前揭提撥櫃位數量於本標準發布日後一個月內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上簡
              稱本府)。

第 七 條  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櫃位免費使用情形函
               報本府,本府並得視函報情形,邀集各鄉(鎮、市)公所研議之。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