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免費使用對象為生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者。
第 三 條 使用本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櫃位,均以指定之櫃位提供使用,
關於櫃位之擇取方式,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鄉(鎮、市)公所於免費櫃位用罄時,應協調民眾轉洽鄰近公所申請,受
申請之公所非因免費櫃位用罄不得拒絕。
第 五 條 櫃位准許使用後,不予提供更換櫃位服務,一經遷出即喪失使用權
益,且各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再免費提供櫃位。
第 六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以本標準之發布日為基準日,就經管之骨灰 (骸)存
放設施賸餘櫃位總數量至少提撥百分之一數量額度供低收入戶 免費使用,
並將前揭提撥櫃位數量於本標準發布日後一個月內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上簡
稱本府)。
第 七 條 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櫃位免費使用情形函
報本府,本府並得視函報情形,邀集各鄉(鎮、市)公所研議之。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