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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典藏文物及珍貴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0701957261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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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規範典藏文物之取得、管理、應用、註銷等事項,審議珍貴財產之認定,特設置典藏文物及珍貴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處代表一人。

(二)政風處代表一人。

(三)文化局副局長。

(四)文化局會計室主任。

(五)文化局行政科科長。

(六)文化局藝術科科長。

(七)文化局文化資產科科長。

(八)專家學者三人。

三、  本會會議召開,非本府人員擔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不得指派他人出席。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四、  本會會議應有七名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至少一名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會議決議始成立。會議未為議決時,得並列意見簽呈縣長裁定。

五、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六、  本局欲典藏之文物需先提交本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分級後始入庫典藏,並進行登錄編目建檔工作。

七、  本局典藏文物分為一般文物及珍貴文物二類,由本會審議分級之。經審議列為珍貴文物者,依規定陳報縣府列為縣有珍貴動產。

八、  本要點所稱文物,範圍定義如下:

(一)藝術作品:包括水墨畫、書法、水彩、油畫、攝影、版畫、素描、雕塑等美術、工藝作品。

(二)民俗文物:包括食、衣、住、行、育、樂、宗教信仰、年節等各方面常民生活器物。

 

 

(三)文獻史料:包括古文書、老照片、手稿、檔案(含影音史料)等具文史價值者。

九、  本局典藏文物得經由下列方式取得:

(一)收購:視經費預算及館藏需要,擬訂計畫收購。

(二)捐贈:採無條件受理方式,拒絕有條件之贈與,並應避免收入不必要之文物,造成儲藏空間之浪費。若文物不適於本局典藏,而捐贈者堅持贈與,應予以婉拒,將之轉介,或建議捐贈者合適的受贈單位。

(三)移交:接受政府機構撥交之文物,或接收因辦理文化業務相關調查研究計畫,採集獲得之相關物品。

(四)特約製作:因辦理展覽或教育推廣之需要,特約專家或特定機構製作具有收藏價值之文物。

十、  本局收入之典藏文物必須來源明確,產權清楚,並有合法或充分的證明文件,亦應考量文物背景資料之完整性,以利日後管理應用。

十一、本局文物典藏入庫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編列登錄號:文物入庫時,須先給予典藏登錄號,登錄於本局文物典藏清冊,俾便於管理及基本資料保存建檔。

(二)資料建檔:所有典藏文物均須建立基本資料卡,資料卡中並須包含文物影像照片及存放位置。

(三)文物清潔與狀況檢視:典藏文物於入庫前,應先進行清潔等相關清理工作,並檢視藏品狀況,如有毀損須修復者,專案簽報修復計畫,經核准後交由專人承修,並於修復期限內驗收還庫。必要時,應請專業人員處理文物之病蟲黴害。

(四)入庫上架儲放:每件典藏文物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移動儲放位置時需詳細記載於基本資料卡上。

十二、典藏室逐年編列經費,用於維護典藏環境,預防灰塵空氣污染,及避免紫外線照射,造成典藏品損害或褪色,並應維持恆溫、恆濕儲藏條件。

十三、凡欲進入典藏室者,需向管理典藏文物承辦人提出申請,由承辦人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十四、典藏文物每年盤點一次,作成盤點紀錄,陳報局長核備。承辦人並依據盤點紀錄更新典藏文物之檔案資料及進行維護修復工作。

 

盤點作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盤點前應擬訂盤點檢視計畫。

(二)盤點紀錄應包括藏品數量清點、儲放位置之核校以及文物狀況檢視評估。

(三)盤點作業完成後,可由上級機關針對盤點記錄結果,進行複查,或進行不定期隨機抽查。

十五、本局典藏文物之應用,得為展覽、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申請本局提借,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典藏文物提借離庫或歸還時,皆須依提借內容逐項核對點交。

十六、本局典藏文物出借僅限政府機構、設有藝文中心之公私立學校、原創作者或捐贈者,並經本局評估認可具備典藏文物保存維護能力者。且應訂定有關使用目的、期限等之契約,及由借出者辦理文物保險。

十七、典藏文物因嚴重損壞、移交、重複達一定數量、或遺失等其他因素,必須註銷時,須作成文物減損報告,並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陳報局長,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

十八、文物若核定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註銷文物之處理,得贈與學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