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處理本縣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三、屬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屬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要點者,其裁罰依各該主管機關權責辦理。
附表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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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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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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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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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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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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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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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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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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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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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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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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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二、屆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三、第二次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四、第三次以上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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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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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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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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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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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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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令其停工。
二、限期三個月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屆期未完成工廠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四、第二次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登記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五、第三次以上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六、必要時得執行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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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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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遷移廠址未重新辦理工廠登記而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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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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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撤銷工廠登記而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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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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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工廠登記而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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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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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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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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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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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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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三個月內改善、補辦或申報。
二、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三、第二次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四、第三次以上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伍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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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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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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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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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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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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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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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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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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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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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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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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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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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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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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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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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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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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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工廠登記事項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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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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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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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三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伍千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三、第二次限期改善,屆期仍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壹萬伍千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四、第三次以上限期改善,屆期仍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貳萬伍千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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