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為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作業,特訂定本 規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訂定。
三、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 每週授課節數 任教領域(科)別 專任教師 導師 國語文 16 12 英語文、數學、自然科學、科 技 17 13 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綜 合活動、本土語/臺灣手語 18 14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 學校規模 每週任課節數 協助行政 工作教師 人數 主任 組長 副組長 17班以下 6 8 0-4人 18-26班 4 6 27-35班 2 4 0-6人 36-44班 2 4 45-59班 0 2 0-8人 60班以上 0 0 4 學校規模: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班級總數,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四、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以前點第二款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 週任課節數表規定之人數為原則,各校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協助 行政教師人數,增加之人數不得逾原人數上限之百分之八十 2 五,增加之經費則由各校教師課稅配套經費支出或由各校控留 員額方式辦理。
五、教師兼任國教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地方輔導群輔導團、 薪傳教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依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 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六、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 數為原則,由組長或導師兼任者,其每週授課節數得再減二 節,各校得視實際人力排課情況調整之,惟組長由導師兼任者 不得再兼任午餐執行秘書。
七、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 常性協助校務工作或發展特色教學之教師。視教師兼任學校教 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等工作比重,酌予以減授節數;另減 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八、教師每一協助項目減授課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每位教師總減 授課以五節為上限。教育部專案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九、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十、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報請南投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