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21334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為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除各級政府機關設置或公益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免申請雜項執照廣告物,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須申請雜項執照廣告物,每證新臺幣四百元。

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四、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更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三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