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為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除各級政府機關設置或公益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免申請雜項執照廣告物,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須申請雜項執照廣告物,每證新臺幣四百元。
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四、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更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三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