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人員(以下簡稱救災民力)接受本府消防局調度,協助執行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期間膳宿及交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費)之核發,特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九條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域事故,係指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函頒之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支援聯繫作業要點執行之事故。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一)本府消防局編組訓練之義消、民間特種搜救隊、緊急災難救援隊成員。
(二)依本府消防局制發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指揮手冊所定民間救難團體執行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工作輪值表徵調之救災民力。
四、支給項目及金額:
(一)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交通補助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五、參加搜救之義消及救災民力勤務所需之糧食及雜物依本府消防局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參加搜救之義消及救災民力,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補助費。
七、義消及救災民力參加搜救日數之計算,自報到翌日起至勤務解除之日止,依實施服勤日數核計。
八、本補助費之核發由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所轄消防分隊,於案件結束後二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並附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計畫及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搜救檢討報告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實發給。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