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依法申請核准立案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且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三 條 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補習班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機制)。
六、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代表(共同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任設立人代表(新任設立人)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原立案證書及新任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四)原設立人代表(原設立人)及新設立人代表(新設立人)名冊。
(五)原設立人代表(原設立人)同意書。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契約書,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應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如係使用借貸契約書應依公證法辦理公證。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影本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五)變更使用執照影本(如所附執照已為補習班使用執照者免附)、建築平面圖、消防設備圖說。
(六)財產目錄表。
(七)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四、班名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原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三)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五、班數及類科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契約書,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且應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如係使用借貸契約書應依公證法辦理公證。
(四)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
(五)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六)教師履歷表:檢具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教學科目、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八)基金存款證明。
(九)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六、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教學科目、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第 六 條 補習班不得設於地下室;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第 七 條 補習班設立分班時,由原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檢附原補習班立案證書,準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
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第 八 條 本府得定期召集轄區內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
第八條之一 補習班應備置下列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一、教職員工名冊、教職員工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收費收據存根聯、定型化契約。
三、招生文件、學生名冊。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料及消防設備安全檢查資料。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六、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
第 九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