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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資訊系統開發及維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訊字第1070228023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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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系統開發、維護之安全與正常運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為依循。

 

二、資訊系統應依「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評定系統安全等級,並依資安防護基準之要求進行開發,或參考「資訊系統委外開發 RFP 資安需求範本」將相關要求得納入委外開發契約。

 

三、系統程式開發上,應配合政府組態基準(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GCB)政策,以降低成為駭客入侵管道,有關政府組態基準相關政策資訊,請參考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http://www.icst.org.tw/GCBIntro.aspx)相關準則辦理。

 

四、網頁程式設計開發上,應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弱點,相關準則得參照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 報 技 術 服 務 中 心(www.nccst.nat.gov.tw/CommonSpecification)之共通規範-Web 應用程式安全參考指引。
、系統開發與維運等業務經評估後,採委外開發或維運時,除應遵守本府資安相關規範外,下列基本原則應考量納入服務建議書或合約:

 

      1. (一)承包廠商應繳交「需求規格書」、「設計規格書」、系統安裝及維護手冊」、「系統測試報告」、「系統備份及還原計畫」、「系統原始碼光碟」、「軟體使用授權文件(若有)」及「系統執行檔光碟(若有)」等資料,並至少提供一份電子檔,交由承辦單位確實點收並妥善列入移交。承商應控管交付之系統與文件版本一致。
      2. (二)資安漏洞檢測及修正:為確保所開發系統之資料安全性與完整性,提供系統之SQL Injection、XSS(Cross-Site Scripting)、惡意程式碼(如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後門程式、間諜軟體等)及隱秘通道(covert channel)之測試報告,同時修正程式可能之漏洞或保證無惡意程式碼(需提供完整測試報告及修正結果報告)。
      3. (三)智慧財產權之歸屬(開發後軟體所有權)。
      4. (四)相關保密合約、事件發生處理與處罰條款。
      5. (五)系統建置完成後,系統維護的責任與方式。
      6. (六)明訂各項服務水準含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技術能力、叫修時間、回復時間、廠商的支援配合、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實行資訊安全的能力等。

六、本府得視需要為瞭解委外廠商資安防護現況,實施資安稽核並據以要求廠

    商配合改善,其改善期間視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本府得中斷系統連線或關

    閉系統運作。

 

七、系統於完成建置後需提供完整之系統備份與還原計畫,必要時配合本府進

    行實際演練操作,以確認相關機制確實可行。

 

八、系統於完成建置後,本府及中央單位將不定期進行弱點掃描及滲透測試,

    各系統管理單位應具備弱點或漏洞修補能力,並於修補完成後回報測試單

    位。

 

九、各資訊系統應定期檢討其安全分級,以確保資訊系統分級妥適性,以利辦

    理風險評鑑及執行防護基準。

 

十、系統、軟體或作業系統最高權限帳號、資料庫最高權限帳號,應由本府人

    員保管,不得直接授與委外廠商使用。承商使用之測試或維護帳號等,應

    依本府相關申請規定辦理。

 

十一、委外廠商履行合約應提供其使用之軟體,且須為合法軟體,並不得違反

    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如有違反事情發生,委外廠商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十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得視本身業務或管理之需求,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規範

     或程序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