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及註記事宜,特定本作業原則,以為遵循。
二、地籍圖與登記簿(以下簡稱圖、簿)面積不符之清查對象:
(一) 有簿無圖者。
(二) 已辦竣圖解法重(修)測地區,發現圖、簿不符者。
(三) 已辦竣圖解法重劃區,發現圖、簿不符者。
(四) 已辦竣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整合作業,發現圖、簿不符者。
(五) 沿用日據時期地籍圖,發現圖、簿不符者。
(六) 其他依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者
三、圖、簿不符面積更正之辦理優先順序及處理原則:
(一) 因辦理土地複丈發現圖、簿面積不符者。
1.所有權人申辦土地合併、分割及界址調整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辦理更正。
2.所有權人申辦土地鑑界者:於釘立界樁時告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並於辦竣土地鑑界,由地政事務所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十五日內辦理面積更正。
(二) 其他未經所有權人申辦土地複丈之圖、簿不符者,如欲辦理面積更正,地政事務所須先派員實地檢測,並確實查明原因後,始得為之。
四、辦理註記之優先順序:
(一) 因所有權人申辦土地鑑界,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辦理更正而逾期未回覆或所有權人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辦理更正者。
(二) 有簿無圖者。
(三) 其餘非屬前二款規定之圖、簿不符清查對象者,則以登記簿與地籍圖面積較差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或三倍公差以上者,且以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重測後)所有權未移轉者為優先。
五、依前點辦理註記之文字內容臚列如下:
(一) 有簿無圖者:「本地號土地因圖籍訂正疑義未決,尚在處理中。」
(二) 圖、簿面積不符者:「地籍圖數化整合面積為○○平方公尺,與登記面積○○平方公尺有異,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三) 毗鄰地籍線調查表界址查註不一致或測量成果與地籍調查表不符者:「經測量檢核發現界址成果有疑義,尚在處理中,實際界址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四) 如屬重劃原因造成圖、簿不符,且實際面積大於登記面積者:「本地號土地實際面積大於登記面積,應繳納差額地價。」
六、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內容文字辦理註記者,由各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依前點第四款或其他特殊情況需為不同註記者,其文字內容應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各地政事務所應將轄區內已辦(或辦理中)更正或註記之圖、簿面積不符土地列案管理,列入年度業務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