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調整入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調整入學辦法及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三、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前項第五款全部學科跳級由本府統一辦理,鑑定簡章由本府另定之。
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須知詳如附件。
四、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於三月底前向各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申請學生須具資優資格。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各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並由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進行能力評估。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加速者,各校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個別輔導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函報本府備查。
(五)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各校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個別輔導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函報本府,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本府應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評量資料。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評量,應符合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規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鑑定審議之依據:
(一)資優資格證明:通過本府鑑輔會鑑定之資優資格或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相關證明。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習領域(科目)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習領域(科目)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習領域(科目)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各校自選或自編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六、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各校協調資優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七、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八、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停止縮短修業年限之課程。
九、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中,若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十、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一、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學校自行向學生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