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長期照顧服務失能者申請最適切之輔具,並根據個案之生活情境提供整體完善的輔具規劃評估,協助民眾輔具借用、媒合,透過輔具的協助,提升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老人的生活品質及生活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輔具借用服務應為短期使用、急用或臨時性需求,若有長期使用輔具需求者,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長照輔具服務」規定申請補助,或經輔具中心評估使用輔具媒合服務。
三、
管理單位: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四、
服務提供單位: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五、
服務申請對象: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二)
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且失能等級為第2級(含)以上或65歲以上老人。
(三)
無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實需要。
六、
應備文件:需檢齊下列表件逕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一)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使用者與代理人)。
(二)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
(三)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附)。
(四)
其他:失能老人者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查證。
七、
服務方式:
(一)
輔具借用及媒合:
1.
輔具借用:
(1)
採預約制,申請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需求並確認是否有適用之輔具,如經評估認無輔具使用需求或不適宜使用該項輔具者,輔具中心得拒絕其申請。
(2)
申請借用輔具之優先順序如下:
甲、
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經核定已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及65歲以上老人。
乙、
設籍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一般民眾。
丙、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經核定已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及65歲以上老人。
丁、
設籍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之一般民眾。
戊、
未設籍但居住於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者。
己、
本縣因辦理活動等業務需要之社福團體、機構或公務機關需短期借用者(需出具公文及活動計畫書)。
(3)
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之輔具借用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若有需要續借者,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可繼續借用,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逾六個月仍有輔具使用需求,可經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以輔導申請補助或媒合方式辦理。
(4)
借用之輔具申請人需自行載送,輔具資源中心無提供搬運服務,若為大型輔具(如居家用照顧床),且借用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含長照中低收身分者),可由輔具資源中心協助運送。
(5)
本縣社福團體、機構或公務機關因業務需要,可免費借用輔具,除本府主辦之活動外,借用輔具應自行運送。
(6)
輔具借用期間,借用者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輔具歸還時請擦拭乾淨。
(7)
輔具於借用期間損壞,經輔具資源中心確認為外力、惡意破壞或人為操作不當所導致,需由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維修,所需材料費用由借用者負擔,另擅自進行維修之費用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不予負責。如經確認損壞情形無法修復或遺失者,依市價扣除折舊後,由借用者賠償,未賠償者得拒絕其再次申請。
(8)
輔具借用到期未依規辦理續借手續者,輔具資源中心於到期當月以電話方式進行第一次提醒,逾期歸還者將於到期日之次月15日內進行電話催還,並輔以寄發書面資料進行通知,持續逾15日仍無法聯繫者輔具資源中心得評估進行實地訪視,協請借用者限期歸還,如借用者無正當事由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輔具資源中心得拒絕其再次申請。
2.
輔具媒合:
(1)
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社工人員評估屬經濟弱勢家戶或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得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輔具媒合服務,媒合優先順序依辦理前目輔具借用規定。
(2)
媒合之輔具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堪用之二手輔具先行提供。
(3)
媒合之輔具不得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並須接受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定期追蹤服務。
(4)
媒合之輔具不使用時,得歸還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二)
輔具維修
1.
可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輔具維修,或電話預約維修服務,亦可參考每年度公布之「定點維修服務時間表」於排定之時間至各鄉(鎮、市)服務定點取得服務。
2.
輔具維修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專業維修技師實施評估,可分為五級制維修:
(1)
0級簡易維修:含保養、調整、檢測,免費。
(2)
A級一般維修。
(3)
B級輕級維修。
(4)
C級中級維修。
(5)
D級重級維修。
3.
輔具維修補助之材料費年度以新臺幣一千元整以下為限,且輔具堪用與否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維修人員研判之;若民眾堅持換修已不堪用之輔具,超過補助維修費用者由民眾全額自付。
4.
到宅維修:採預約申請制,必須罹患嚴重疾病、長期臥床無法乘坐輪椅外出、使用維生設備等,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定後,再提供到宅服務。
5.
機構維修服務:申請機構巡迴維修需採預約制,以三小時為限(需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任務實施行程調整)。
(三)
輔具評估
1.
定點評估:於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及各鄉(鎮、市)服務定點,可親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或以電話預約評估服務,服務時間及地點依據每年度公布之「定點評估服務時間表」辦理。
2.
到宅評估:採預約申請制,必須罹患嚴重疾病、長期臥床無法乘坐輪椅外出、使用維生設備及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等,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定後,再提供到宅服務。
3.
據點及便利站定點評估:
(1)
評估服務採預約制,於評估前三天親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或以電話申請預約。
(2)
每場定點評估預約人數以四名為限(預約名額限制民眾二名、機構或社福單位二名)。
(3)
未提前預約之現場民眾,則由定點評估人員視情況安排評估服務 (例如:協助預約其他服務場次或服務時間足夠則逕予執行評估)。
(4)
若有情況特殊案件則不受以上限制。
4.
機構評估服務:機構巡迴評估採預約制,以二小時為限(需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任務實施行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