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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輔具租借維修評估及媒合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社福字第112015407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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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協助身心障礙者及長期照顧服務失能者申請最適切之輔具,並根據個案之生活情境提供整體完善的輔具規劃評估,協助民眾輔具借用、媒合,透過輔具的協助,提升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老人的生活品質及生活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輔具借用服務應為短期使用、急用或臨時性需求,若有長期使用輔具需求者,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長照輔具服務」規定申請補助,或經輔具中心評估使用輔具媒合服務。

三、   管理單位: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四、   服務提供單位: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五、   服務申請對象: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二)    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且失能等級為第2()以上或65歲以上老人。

(三)   無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實需要。

六、   應備文件:需檢齊下列表件逕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一)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使用者與代理人)

(二)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

(三)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附)。

(四)   其他:失能老人者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查證。

七、   服務方式:

(一)  輔具借用及媒合:

1.  輔具借用:

(1)  採預約制,申請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需求並確認是否有適用之輔具,如經評估認無輔具使用需求或不適宜使用該項輔具者,輔具中心得拒絕其申請。

(2)  申請借用輔具之優先順序如下:

甲、  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經核定已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及65歲以上老人。

乙、  設籍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一般民眾。

丙、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經核定已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及65歲以上老人。

丁、  設籍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之一般民眾。

戊、  未設籍但居住於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者。

己、  本縣因辦理活動等業務需要之社福團體、機構或公務機關需短期借用者(需出具公文及活動計畫書)

(3)  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之輔具借用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若有需要續借者,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可繼續借用,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逾六個月仍有輔具使用需求,可經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以輔導申請補助或媒合方式辦理。

(4)  借用之輔具申請人需自行載送,輔具資源中心無提供搬運服務,若為大型輔具(如居家用照顧床),且借用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含長照中低收身分者),可由輔具資源中心協助運送。

(5)  本縣社福團體、機構或公務機關因業務需要,可免費借用輔具,除本府主辦之活動外,借用輔具應自行運送。

(6)  輔具借用期間,借用者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輔具歸還時請擦拭乾淨。

(7)  輔具於借用期間損壞,經輔具資源中心確認為外力、惡意破壞或人為操作不當所導致,需由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維修,所需材料費用由借用者負擔,另擅自進行維修之費用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不予負責。如經確認損壞情形無法修復或遺失者,依市價扣除折舊後,由借用者賠償,未賠償者得拒絕其再次申請。

(8)  輔具借用到期未依規辦理續借手續者,輔具資源中心於到期當月以電話方式進行第一次提醒,逾期歸還者將於到期日之次月15日內進行電話催還,並輔以寄發書面資料進行通知,持續逾15日仍無法聯繫者輔具資源中心得評估進行實地訪視,協請借用者限期歸還,如借用者無正當事由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輔具資源中心得拒絕其再次申請。

2.  輔具媒合:

(1)  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社工人員評估屬經濟弱勢家戶或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得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輔具媒合服務,媒合優先順序依辦理前目輔具借用規定。

(2)  媒合之輔具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堪用之二手輔具先行提供。

(3)  媒合之輔具不得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並須接受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定期追蹤服務。

(4)  媒合之輔具不使用時,得歸還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二)  輔具維修

1.  可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輔具維修,或電話預約維修服務,亦可參考每年度公布之「定點維修服務時間表」於排定之時間至各鄉(鎮、市)服務定點取得服務。

2.  輔具維修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專業維修技師實施評估,可分為五級制維修:

(1)  0級簡易維修:含保養、調整、檢測,免費。

(2)  A級一般維修。

(3)  B級輕級維修。

(4)  C級中級維修。

(5)  D級重級維修。

3.  輔具維修補助之材料費年度以新臺幣一千元整以下為限,且輔具堪用與否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維修人員研判之;若民眾堅持換修已不堪用之輔具,超過補助維修費用者由民眾全額自付。

4.  到宅維修:採預約申請制,必須罹患嚴重疾病、長期臥床無法乘坐輪椅外出、使用維生設備等,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定後,再提供到宅服務。

5.  機構維修服務:申請機構巡迴維修需採預約制,以三小時為限(需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任務實施行程調整)

(三)  輔具評估

1.  定點評估:於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及各鄉(鎮、市)服務定點,可親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或以電話預約評估服務,服務時間及地點依據每年度公布之「定點評估服務時間表」辦理。

2.  到宅評估:採預約申請制,必須罹患嚴重疾病、長期臥床無法乘坐輪椅外出、使用維生設備及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等,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確定後,再提供到宅服務。

3.  據點及便利站定點評估:

(1)  評估服務採預約制,於評估前三天親至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或以電話申請預約。

(2)  每場定點評估預約人數以四名為限(預約名額限制民眾二名、機構或社福單位二名)

(3)  未提前預約之現場民眾,則由定點評估人員視情況安排評估服務 (例如:協助預約其他服務場次或服務時間足夠則逕予執行評估)

(4)  若有情況特殊案件則不受以上限制。

4.  機構評估服務:機構巡迴評估採預約制,以二小時為限(需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任務實施行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