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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防止國民小學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教國字第10801042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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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為促進本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育之均衡發展,防範學生
        越區就學,並遏止虛報遷入戶籍,維護國民小學學區制度,以利充分現有教學
        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學區,依行政區域、交通狀況、人口分布及實際環境需要、便利學生就讀
        之原則下,由各鄉(鎮、市)公所予以劃分。各校應依據各該(鎮、市)公所入學
        通知招收新生,對非居住於該學區內之新生各校均不得招收。但為使教師專心
        教學及便於照顧子女,各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得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
        務之學校。

三、為防止新生越區就學,學生報到時各該校應切實核對該生之戶口名簿,如發現
        非該學區,不得招收,對於中途轉入生,應按學生住址加以訪問,如發現有虛
        報戶口情事者不得受理其轉入外應立即通知該生限期返回設籍地之學校就讀。

四、各校如於學生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經戶籍機關通知係虛報遷入者,
        亦應依前點規定處理。

五、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各類特殊班或依藝術教育法規定設置之各類藝術才能
        班或體育班招收學生得不受學區之限制。

六、各校應依學區劃分表造具畢業生名冊二份,一份於每年五月第一週內函送各該
       學區之國中,以便通知其入學,一份存校備查。

七、依前點之規定各校應屆畢業生,如因縣內之戶籍異動,需轉入新設籍地之國中
        就讀時,由各該生逕向新設籍地之國中報到,該校應切實核對該生之戶口名
        簿,如發現非該學區,不得受理其入學。

八、各校應力求充實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方法,以期各校水準齊一,並祛除家長選
        擇所謂較佳學校之心理,樂於進入應行就學之學校就讀。

九、各校如有不按規定招收學生之情事發生,經查屬實者,其經辦人及校長均應予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