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長期照顧機構評鑑(以下稱評鑑)之相關作
業事項,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辦理長期照顧機構評鑑之目的:
(一)評量長期照顧機構效能。
(二)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長期照顧選擇。
三、本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起,以實地訪查方式進行評鑑。
四、評鑑委員:
(一)本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長期照顧服務、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
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且需參加評鑑委員共識
會,始能進行年度實地評鑑作業。
(二)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
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五、評鑑之對象:
(一)長期照顧機構每四年須接受評鑑一次。
(二)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營運或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
評鑑。
(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 自行
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六、本府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如附件一。
七、接受評鑑之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稱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
內,填寫基本資料表及自評表,並繳交基本資料表、自評表及業務執行成果報
告給本府。
八、受評機構經資格確認後,本府或委辦團體、單位應於實地評鑑當月之一個月
前,將實地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除天然災害或政府政策改變外,受評機
構不得要求變更評鑑日期。實地評鑑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
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本府發布停班,則中止實地評鑑作業,另
擇期通知實地評鑑方式完成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評鑑中止及後續處理,本府將主動通知原排定受評機構,另擇期辦
理。
九、並依機構類型彈 實地評鑑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並以三小時為原則,並依機構類
型彈性調整:
(一 )委員會前會議。
(二) 受評機構業務負責人簡報。
(三)實地查核、書面資料查閱、相關人員訪談。
(四)委員撰寫意見。
(五)綜合座談。
十、本府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成績核算結果之原則,如附件二。
十一、本府應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後,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 鑑長期照顧
機構。
十二、受評鑑長期照顧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申復有理由時,本府應修正評鑑結果;申復
無理由時,維持評鑑結果。受評鑑長期照顧機構其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十三、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評鑑結果分為合
格及不合格,受評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合格效期為四年。
十四、受評機構前一年度或前次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
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
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十五、長期照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本府認有違反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或
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府得廢止原評鑑
處分。長期照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府得
撤銷原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