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10664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提供南投縣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社會人士代表一人至二人。

   ()企業界代表二人。

()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二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

   ()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