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管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促進用地與地上物各項設備之運作,確保民眾飲用水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以下簡稱本用地),指本府作為自來水延管工程之配水池用地或加壓站用地。
第 三 條 本府委託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本用地之環境清潔及安全管制等。
二、行政管理。
三、本用地內各項設施設備之營運管理業務。
第 四 條 本用地及設施設備以無償委託管理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十年以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因本用地及設施設備之運作仍續使用,本府得繼續委託。
第 六 條 管理單位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於本用地內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設施設備及其使用功能。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