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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及設施設備委託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24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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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管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促進用地與地上物各項設備之運作,確保民眾飲用水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以下簡稱本用地),指本府作為自來水延管工程之配水池用地或加壓站用地。

第 三 條  本府委託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本用地之環境清潔及安全管制等。

二、行政管理。

三、本用地內各項設施設備之營運管理業務。

第 四 條  本用地及設施設備以無償委託管理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十年以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因本用地及設施設備之運作仍續使用,本府得繼續委託。

第 六 條  管理單位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於本用地內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設施設備及其使用功能。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