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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程查核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查核字第1120119662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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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全生命週期查核政策並落實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獎懲事項,使工程查核結果之獎懲具體化及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成績之計算,以當次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各查核委員之評分成績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查核成績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三、獎懲作業由查核小組彙整辦理,獎懲對象為受查核之本府各工程單位、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之相關人員。

本要點所稱辦理工程之相關人員定義如下:

)承辦人員以該機關成立督導小組之組員為主,或由機關認定實際執行人員(得列一位)。

(二)承辦主管以該機關成立督導小組之副組長為主,或由機關認定實際執行人員(得列一位)。

(三)單位主管以該機關成立督導小組之組長為主(由機關認定,得列一位)。單位主管在本府各工程單位及所屬機關為局(處、所)長或副局(處)長;在各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為主任秘書或秘書。

(四)其他非必要成立督導小組之機關,若未成立督導小組,承辦人員、承辦主管及單位主管均以實際執行人員為主(由機關認定,得各列一位);若有成立督導小組,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獎懲人員於同一案件有不同獎懲情形時,以對當事人最有利方案為之。

獎懲案件若機關遲未確認實際執行人員,致逾期未報查核小組辦理獎懲作業,查核小組得依相關書面資料逕行認定獎懲人員。

四、為推動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政策,查核小組得針對當年度重複性質較多或專案建設之工程進行工程設計查核或研討作業,藉以激發同仁上進心並提升工程品質。參與研討作業並共同研擬改進工作方法之有關人員(含查核小組人員),若有提出合適意見或設計常見疏漏缺失之改善等情形,對於工程設計品質有正向助益,其人員得予獎勵,敘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

工程施工查核結果獎懲標準如下:

(一)施工查核結果優等標案,承辦人員記功二次,承辦主管記功一次

(二)施工查核結果達甲等標案且成績達八十三分以上,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各嘉獎一次;查核結果甲等標案且成績達八十五分,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及承辦主管嘉獎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關人員不予敘獎:

1.工程督導或抽查驗頻率不符南投縣政府工程督導及抽查驗要點規定。

2.查核時,機關未派員出席,經查核委員列入查核紀錄。

3.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未提報改善成果或未檢討廠商逾期責任。

4.複查結果未維持當年度同一機關前次查核甲等成績。

5.符合當年度查核計畫說明書內不予敘獎之規定。

(三)施工查核結果乙等之標案,不予獎勵。

(四)施工查核結果丙等之標案(非查核材料試驗不合格改列丙等情形),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申誡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二者,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各申誡一次:

1.現場工程品質有明顯嚴重缺失,機關工程督導未符合規定頻率且未有請廠商改善等措施之佐證,經查核委員列入查核紀錄【S】嚴重缺失。

2.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機關未有請廠商改善等措施之佐證,致查核結果丙等,經查核委員列入查核紀錄。

3.查核時,機關未派員出席,且經查核委員列入查核紀錄。

4.其他經檢討可歸責於機關情形。

(五)複查標案,不予獎勵。

(六)同一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於當年度因同一標案施工查核結果敘獎額度上限為記功一次。同一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於當年度因不同標案施工查核結果敘獎額度上限為記功二次。(優等案件獨立敘獎)

設施維護管理查核及訪查結果獎懲標準如下:

(一)查核及訪查結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案件,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各嘉獎一次;且於當年度敘獎額度上限為記功一次。

(二)查核及訪查結果成績未達六十分案件,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或承辦主管申誡一次:

1.設施維護管理查核時,受查核單位未派員出席。

2.設施維護管理有明顯嚴重缺失,造成民眾發生意外事故,經反映後仍未積極採取適當措施。

五、中央各部會辦理工程施工查核結果,經機關檢視上傳至公共工程雲端系統之成績符合第四點之敘獎規定時,應於當年度結束前報查核小組彙整簽報,逾時不予受理。

六、為激勵工程承辦人員積極辦理查核缺失改善,獎勵標準如下:

(一)施工查核缺失點數未達二十點且改善完成備查總天數未逾四十日曆天者,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各嘉獎一次。

(二)施工查核缺失點數二十點以上且改善完成備查總天數未逾五十六日曆天者,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各嘉獎一次。

當年度承辦單位人員及承辦主管因積極辦理施工查核缺失改善之敘獎額度上限為記功一次。

查核小組積極輔導查核缺失改善,使當年度查核改善平均天數低於五十六日曆天,有關人員敘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當年度查核改善平均天數未逾五十日曆天或平均天數低於五十六日曆天且較前一年度進步者,有關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七、工程查核缺失改善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應檢討所屬人員及廠商疏失之責任,並將處置結果函覆本府備查;未辦理者,查核小組得逕行檢討並函請單位主管加強督導: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查核小組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或未經展延同意者。

(二)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者。

(三)自查核次日起算,累計缺失改善總日曆天數達一百日者。

前項疏失責任歸屬機關,原查核結果屬甲等之標案不予獎勵,如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並經查核小組稽催達三次仍未依期限處理,或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承辦人員或承辦主管申誡一次。

八、機關應於收到查核小組懲處或追究疏失責任歸屬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追究疏失責任歸屬及結果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報備查結案者,查核小組得依本要點逕行簽辦機關責任,並得提報本府縣務會議工作報告檢討。

九、公共工程雲端系統逾期填報或未填報完成者,若影響本府工程施工查核績效考核成績時,得視情節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