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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開源措施方案及獎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8014124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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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縣政建設財源,增裕縣庫收入,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並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負責督導辦理。

三、本要點之開源措施方案及獎懲標準如附表。

四、開源措施預期效益及執行成果應填列於附件「開源措施執行明細表」,清理行政罰鍰績效按各機關單位填具之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調查表」等四式調查表評核,本府稅務局則提供清理欠稅成果相關報表資料評核。

五、填報期限:

(一)要點實施後各機關單位應就列管開源措施方案研擬具體實施步驟及預期效益(目標),效益應以量化表示。

(二)各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

(三)各機關單位未依權責方案填報執行成果者,視為未執行開源措施,並列入獎懲參考。

六、敘獎原則及方式:

(一)每年依開源執行成果回報結果,評估各機關單位績效及辦理獎懲。

(二)各機關單位提報敘獎應提列具體量化績效,由財政處彙整審查,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懲。

(三)未明列獎懲標準,如屬經常性、例行性本於權責應辦事項,僅列為年終考績之參考;如係開創性且有具體績效及事蹟者,得專案提報敘獎。

(四)各機關單位提報獎懲人數應以各該方案實際有功之承辦人員及主管為限,敘獎額度以不超過記功一次為原則。財政處承辦開源措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視其年度績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附表:南投縣開源措施方案及獎懲標準

開源措施方案

承辦單位

獎懲標準

積極爭取中央管河川土石疏濬,增益建設財源。

工務處

 

按資源開發基金決算收入與上年度比較:

增加5%以上未達10%者嘉獎1次、增加10%以上未達20%者嘉獎2次、增加20%以上者記功1次。

 

加強各項課稅資料之蒐集察查,以擴大稅基暨各項稅目依稽查計畫加強實施。

 

稅務局

 

按各項稅目決算收入與上年度比

較:

增加5%以上未達10%者嘉獎1次、增加10%以上未達20%者嘉獎2次、增加20%以上者記功1次。

欠稅案件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確實辦理稅捐保全業務,使欠稅人於財產異動及出境時,促其儘速繳納。(收繳率為以前年度決算實現數占以前年度決算保留數比率。)

稅務局

視清理情形,專案提報獎懲。

為加強歲入之催收,各機關單位之行政罰鍰,應請各機關單位確實積極催收,必要時予以強制執行,以增裕縣庫。(收繳率為以前年度決算實現數占以前年度決算保留數比率。)

各機關

(單位)

視清理情形,專案提報獎懲。

加強提高各稅稽徵,有效執行欠稅催繳及執行,以擴大稅源。

稅務局

按各項稅目決算收入與上年度比

較:

增加5%以上未達10%者嘉獎1次、增加10%以上未達20%者嘉獎2次、增加20%以上者記功1次。

積極辦理縣有閒置非公用房地出租、出售、提供使用等,以增裕縣庫收入。

財政處

視辦理及增加收入情形,專案提報獎懲。

各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全面清查其經管縣有財產,公用財產研議依本縣縣有公用不動產短期活化運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活化,另發現經管縣有土地有被占用時,應依本縣縣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辦法規定,積極排除占用,以促進土地資源有效運用。

各機關

(單位)

視清理及收回情形,專案提報獎

懲。

推動公共設施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以活化場館設施使用、增裕權利金或租金收入。

各機關

(單位)

視辦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

在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特種基金盈餘應適時解繳縣庫,以挹注縣政推動經費。

各機關

(單位)

下列獎懲標準擇優辦理,不得重複

(一)依繳庫金額與上年度比較:

增加5%以上未達10%者嘉獎1次、增加10%以上未達20%者嘉獎2次、增加20%以上者記功1次。

(二)依繳庫金額達一定數額:

盈餘繳庫數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嘉獎1次、達4億元以上者嘉獎2次、達5億元以上者記功1次。

鼓勵民間資源投入政府公共建設,並積極爭取台灣電力公司及其他事業之回饋金,以增裕財源。

各機關

(單位)

視辦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

十一

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挹注縣政推動經費,加強催繳差額地價及標售抵費地作業,增裕收入。

地政處

視辦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

十二

當年度增加規費收入種類及調高收費標準,以增裕縣庫收入。

各機關

(單位)

視增加之規費收入達當年度規費收入決算數:

5%以上未達10%者嘉獎1次、

10%以上未達20%者嘉獎2次、

20%以上者記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