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科學成績優秀學生及指導老師,為本縣爭
取榮譽並賡續培養與發掘具有科學教育潛能之學生,進而全面提升學生科學研
習興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獎勵金之資格如下:
(一)獲全縣複審決選:由評審擇優推薦參加全國賽者。
(二)凡本縣各公私立國中小學校及團隊(含組隊師生),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科學競
賽者,得獎學校及團隊得申請獎勵金。但非代表本縣或本縣各級學校參賽
者,不在此限;與他縣市選手搭檔參加國內賽者,亦同。
三、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本府年度結束前提出申請,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
不予補申請。
四、本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受推薦參加全國賽者,補助所屬學校參與全國科學展覽所需經費每件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整。
(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科學競賽得獎學校,獎勵學校充實設備用。
1.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4.佳作及全國其他榮譽獎均各頒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科學競賽得獎團隊獎金。
1.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整。
4.佳作及全國其他榮譽獎均各頒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五、申請人所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得補正者,經通知補正後未於年度結束前完
成補正者視同放棄。
六、應提出之申請文件:
(一)基本文件:
1.收據:公立機關、學校及私人機關團體為各單位之領款收據;個人獎金
應檢附個人簽章之印領清冊。
2.經費結報表:以本府製定之格式為限。
3.成績證明:以主辦單位網站公告成績、主辦單位來函或蓋有主辦單位關
防之證明文件。
七、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視本府財務狀況減少獎勵
金或停止其辦理。
八、本縣縣立高中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