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研擬動物保護政策相關事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本縣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建議及協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及農業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民政處副主管
(二) 新聞及行政處副主管
(三) 社會及勞動處副主管
(四) 建設處副主管
(五) 教育處副主管
(六) 農業處副主管
(七) 計畫處副主管
(八) 觀光處副主管
(九) 消防局副首長
(十) 原住民族行政局副首長
(十一) 衛生局副首長
(十二) 環境保護局副首長
(十三) 警察局副首長
(十四) 本縣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五)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十六)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補遴聘(派)兼之。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員列席。本小組視審議事項之需要,得實地訪查。
九、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