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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青職字第1140028305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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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審查作業,特設南投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貸款申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審查事項。
(二)    其他應經由本委員會審查之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處、主計處、社會及勞動局、建設處代表各一人。
(二)    南投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各一人。
(三)    各承貸銀行代表一人。
四、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    本委員會視本貸款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出席。
審查會議之召開,得採實體會議、線上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案件審查,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之提供,得採紙本或電子傳送方式辦理。
召開審查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書面審查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
數之書面回復,及回復委員過半數同意。
六、    委員、本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及相關承辦人員,對於因審查過程得知之資訊,應予保密。 
七、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貸款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    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四)    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得令其迴避。
八、    本委員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