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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2027645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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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南投縣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南投縣短期補習班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除本處社會教育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政單位代表。

(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法律專長人士。

(四)民間團體代表。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與本會相關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   本會開會時,得經會議決議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六、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七、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