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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執行憑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 1120240223 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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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行政罰鍰案件取得執行 憑證之管理,確保本府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憑證,指行政罰鍰案件,經強制執行無 效果,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給之執行憑證。
三、業務承辦人於取得執行憑證時應確實核對內容,如發現 有錯誤或不符者,應立即聲請原發給機關更正。
四、各機關單位應指派專人辦理執行憑證管理作業,並設備 查簿(或電子檔)逐案載明處分年度、受處分人名稱、 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裁處書日期及文號、金額、繳款 情形、移送行政執行日期及文號、取得執行憑證之日期、 文號及憑證編號等資料,憑證按時效期間屆滿先後順序 排列,定期檢視清理;管理人員異動時並須列入業務移 交,業務主管並應定期核閱備查簿等相關作業是否確實 辦理,落實內部控制。
五、執行憑證管理人員收到執行憑證時,應以該憑證影本或 造冊列表通知主(會)計單位據以作相關帳務處理,並 應依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存 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單位依法取得之執行憑證,應依其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債權獲償、憑證再移送 取得新憑證、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執行憑證外,如因 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 確實有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是否已盡 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依據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第三點規定辦理註銷。 依前項辦理之執行憑證應告知執行憑證管理人員 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 註銷執行憑證時,各機關單位承辦人員應即時通知 主(會)計單位辦理帳務沖銷;如因債權獲償,並應辦 理實收繳庫。
七、各機關單位執行憑證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定期檢視執行憑證:
(一)依據受處分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列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 供受處分人或其繼承人財產歸戶清單及所得資料, 並得由地政機關配合查明不動產資料。
(二)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通知該執行案件承 辦人員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再予執行。 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待執行金額累 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各機關單位得本權責考量成 本及效益,自行催繳或處理,免再移送行政執行,並於時效消滅後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清理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核閱,並加會主 (會)計單位,並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資料裝 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移交。
八、為有效執行行政罰鍰催繳業務,各機關單位應派專人就 未收繳之案件分析並訂定行政罰鍰清理計畫,定期檢討 執行成果,並依據南投縣政府開源措施方案及獎懲實施 要點規定,視清理情形,專案提報獎懲。
九、其他公法上金錢債權之行政執行事件或民事執行事件, 經行政執行分署或執行法院發給之執行憑證或債權憑 證,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執行憑證或債權憑證之管 理,得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