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本府之權責單位為建設處及民政處,執行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設處:辦理獎勵金發放與行政作業費用預算編製(預算程序),請款、撥款及賸餘款繳回事宜。
(二)民政處:督導各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三)各公所:獎勵金執行(含計畫及經費提列,格式自訂)及核銷事宜。
三、本案獎勵金之發放對象為一百零七年度參與「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獲獎之村里;獎勵金由本府函請各公所製據請款後統一撥款。
四、獎勵金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轄內村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辦理村里民參訪節約能源教育推廣場域活動;推廣場域如阿光節能尋寶圖所列之各節電場域(https://top.energypark.org.tw/map/index.asp)。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針對村里居民活動之公共場所如活動中心、集會所進行照明或空調汰換等節能改善工作;或對村里民辦理節約用電推廣活動。
五、獲頒獎勵金之村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各公所核定後執行。
六、各公所獎勵金核銷採納入預算方式,由公所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向本府辦理請撥作業。
七、各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並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如附件);如有結餘款項,應辦理繳回本府。
八、針對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業務相關人員優予敘獎,最高以每人嘉獎二次為原則。
附件
經費結算明細表
預算年度:
辦理機關(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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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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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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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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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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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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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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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南投縣政府107年「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獎勵金執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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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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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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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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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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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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