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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雙龍瀑布園區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32871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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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信義鄉雙龍瀑布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及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園區開放時間為週四至週二,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開放遊客使用園區相關設施。

前項開放時間,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每週三為休園日,不對外開放。

第 三 條  為維護園區公共安全,除緊急救難車輛、工程車輛、執行相關任務之公務車輛及辦理園區農務使用之農務車輛外,其餘車輛均不得進入。

第 四 條  園區公有用地嚴禁設立攤販。

第 五 條  園區管理項目如下:

一、在環境條件許可下,充分利用園區各項設施設備功能,提供有助於地方觀光產業發展之作為。

二、提供觀光服務及遊客休憩、通行使用。

三、負責環境清潔、垃圾清運、設施維護、收費及安全管理等事宜。

第 六 條  進入園區者,須先繳納清潔維護費(含接駁),收費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二)應購買全票者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三)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四)現役軍警消人員(憑證明文件)。

(五)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全票。

三、特惠票:新臺幣三十元,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適用之。

四、下列人員免收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三)進入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設籍信義鄉之鄉民或設籍水里鄉民和村之村民(憑證明文件)。

(五)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件)。

第 七 條  園區得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受託廠商應負責受託經營標的物之經營管理及步道管理責任,並提供相關服務及清潔維護等事宜。

園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得全部或部分為之。

第 八 條  園區委託經營管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甄選廠商之程序。

第 九 條  受託經營管理單位團體(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之設施等,涉及使用土地部分應經本府同意。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經本府同意接收,且管理單位同意不要求任何補償者除外。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