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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41611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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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評量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及教學政策。
三、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    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    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    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    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    國民中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七、        成績評量記錄應就各學習領域分別記錄之。各領域成績計算應按實際授課內涵所佔比重,加權計算之;多元評量部分應設計多元評量規準作為學生學習成績之參照,併入學習評量成績加權計算之。
八、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九、    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十、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十一、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或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三、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四、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予以學習扶助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五、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得建立補考機制,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    補考範圍:不及格當學期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課程內容。但學生依其年級及入學時間,另訂補考範圍如下:
1.    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考當學期不及格領域。
2.    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領域者為限。
3.    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得補考入學後至前一學期期間不及格領域。
(二)    補考時間:由學校自訂。
(三)    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    成績計算: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補考不及格者,以補考分數或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    補考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補考,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以補考一次為限。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十六、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含生理假)、懷孕假免計出席率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    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及健康與體育等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等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七、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所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法定代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十九、        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評量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並得衡酌特殊學生及學校狀況,針對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及特殊需求,訂定學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彈性調整評量方式。
二十、    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需維護學生學習評量公平性及學習權益,學校若違反本評量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立國民中小學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
(二)    私立國民中小學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外,相當於國民中小學之學校或學習機構學生成績評量,得參照本評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