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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瑞龍瀑布園區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33300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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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瑞龍瀑布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條  本園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第  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2.應購買全票者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3.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4.現役軍警消人員(憑證明文件)。

5.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全票。

(三)特惠票新臺幣三十元,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

(四)下列人員免收清潔維護費: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證明文件)。

2.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4.未滿六歲之兒童。

5.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機車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當日計次、汽車停車費新臺幣一百元/當日計次。

(二)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第 四 條  本府得將全部或部分地區或業務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