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瑞龍瀑布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園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第 三 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2.應購買全票者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3.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4.現役軍警消人員(憑證明文件)。
5.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全票。
(三)特惠票新臺幣三十元,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
(四)下列人員免收清潔維護費: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證明文件)。
2.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4.未滿六歲之兒童。
5.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機車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當日計次、汽車停車費新臺幣一百元/當日計次。
(二)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第 四 條 本府得將全部或部分地區或業務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