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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補助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家字第1090095602號函頒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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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輔導本縣各級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活
        動,以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南投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公私立機構、依法設立並經本府社政主管單位許可立〈備〉案之社團法人、社會團體、社區
       發展協會、基金會。

三、計畫參加對象以弱勢優先,各項申請計畫以下列家庭人員為主要對象者,優先補助。
    (一)原住民家庭。
    (二)低收入戶家庭。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
    (四)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
    (五)新移民配偶家庭。
    (六)受刑人家庭。
    (七)未成年結婚之家庭。
    (八)再婚及繼親家庭。
    (九)其他需接受優先服務之家庭。

四、各項申請計畫辦理方式及內涵如下:
    (一)辦理方式: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座談、演講、研習、營隊、影片賞析、親子共學、家庭閱讀、成長團體、讀書會、種子人員
              培訓、個案輔導、研討會、觀摩會及其他等方式為之,以增進學員家庭教育各項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二)活動內涵:
             1.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2.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3.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4.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5.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6.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7.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家人關係教育、家庭生活教育、多元文化等家庭教育活動。
五、本要點對於同一單位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如為配合本府相關家庭教育計畫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及
        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
            1.外聘教授,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二千元。
            2.內聘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元;與主辦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含退休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
               元。       

   (二)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之差旅支給標準。
   (三)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計。
   (四)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五)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六)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七)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八)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九)申請補助項目為服裝或設施設備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前一個禮拜,檢附公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民間團體應再檢附
        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十五日內,檢附領據、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等資料函送本中心辦理核銷,成果報告應檢附4張以
             上活動照片。

   (二)申請補助案件,應於計畫書、邀請函或舉辦活動會場標示本府及本中心補助字樣,並於請款核銷時檢具前項之相關證明,以憑撥
              付。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時程表執行計畫,如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須於事前函報本中心辦理變更計畫核定。凡未依原計畫執
             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者,本中心得廢止補助。

   (二)本中心得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計畫執行辦理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三年內參加「南投縣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單位評選要點」之徵選,如不參加者,暫停補助一年。
九、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推展家庭教育補助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