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195324 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
     二、舉發人:指職務涉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向本府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行
         為之人員。
    三、 嚴重違規:指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表九中所稱嚴重違規情形。
第三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願受獎金獎勵者,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 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前項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應通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四條 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得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之獎金。
第五條 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行政處 分經撤銷或廢止,其非舉發不實所致者,本府得不向舉發人請求返還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舉發人之獎金。
第六條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本府已查獲之違規事實。
    四、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第七條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發給獎金。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金金額平均分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亦同。
第八條 本府發給獎金時,舉發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舉發人之物品,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
       罰或懲處。
第九條 本府對於舉發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可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金由本府以預算編列時之前一年度違反本法第十五條案件實收罰鍰金額總數之百分之五為上限編列納入公務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舉發案件獎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始予發給,舉發案件獎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始予發給,並以半年一次發並以半年一次發給為原則。但獎金預算不足時,得俟
       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給為原則。
         經核定發給舉發獎金之案件,應通知舉發人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領獎期限之最後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領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