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組組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等六人至十三人共同組成之。
三、本小組執行任務如下:
(一)依據加害人之檔案、個案資料做成加害人身心狀況評量表及處遇建議書事項。
(二)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期間,每半年進行成效評估及身心狀況評量表內容之修正事項。
(三)實際需要對加害人進行適當之心理測驗事項。
(四)其他有關加害人評估事項。
四、本小組接獲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性侵害加害人判決書相關資料,請有關單位建妥加害人檔案後,召開會議以評估加害人身心狀況。
五、加害人之身心狀況經本小組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判斷,疑似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嚴重病人,應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知本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邀之學者及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連聘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