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七人至十三人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執行任務如下:
(一)依據加害人之檔案、個案資料做成加害人身心狀況評量表及處遇建議書事項。
(二)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每半年進行成效評估及身心狀況評量表內容之修正事項。
(三)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成效及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四)其他有關加害人評估事項。
三、本小組接獲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判決書相關資料,請有關單位建妥加害人檔案後,於二個月內召開會議以評估加害人身心狀況。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邀之學者及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連聘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