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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基本民行巡迴公車服務評鑑及補助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112024617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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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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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基本民行巡迴公車(以下簡稱民行公車)營運績效評鑑之執行及補助作業,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縣民行公車評鑑對象及時程如下:

(一)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區客運業暨大眾運輸業營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各鄉(鎮、市)公所民行公車(含幸福巴士、幸福小黃等),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評鑑,成績獎懲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鄉(鎮、市)公所民行公車每年至少應辦理四次查核,查核內容比照評鑑內容並列入每年成績計算。

(三)民行公車服務評鑑於每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調查完畢,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申覆作業,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分數評等並知會各鄉(鎮、市)公所針對缺失部分進行改善。

三、本府辦理本縣基本民行公車營運績效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辦理: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依據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如附件表一南投縣基本民行公車(幸福巴士、幸福小黃)營運績效評分表。

四、營運服務品質之資料收集、服務指標之量化及彙整等作業,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由本府自行辦理。

五、採線上及現場稽核者,稽核時間及站點於評鑑前指定,除需受評業者配合事項外,評鑑作業完竣前不得公布。

六、本府應依據前期調查作業所得之缺失要求業者提出改善方案,並將其改善情形納入評鑑範圍。

七、營運績效評鑑成績,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八、評鑑結果經本府審定後公布,並函知各接受評鑑之鄉(鎮、市)公所備查。

九、針對受評路線,評鑑結果之補助計算方式如下:

(一)基本營運補助費用:占本府年度預算總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平均分配補助每輛公車營運費用。

(二)營運績效補助費用:占本府年度預算總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由本府依各鄉(鎮、市)公所經營民行公車(幸福巴士、幸福小黃)之營運績效增減調整,調整方式為依據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定之營運計畫情形、載客量等相關營運績效,由本府依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評鑑指標進行考評作業,經評定後依考評得分比例計算各鄉(鎮、市)公所可分配之營運績效補貼費用。

(三)對於營運績效補助費用之計算部分,以營運績效評分達70分(含)以上,且按車輛數為補助對象,同時並以該公所績效評分佔前二款合於補助公所之績效評分總合比例計算(詳附件二範本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