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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市區公車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1090177101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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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之執行,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評鑑對象及時程如下: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區公車路線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市區公車路線,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評鑑,成績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府辦理巿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辦理: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依據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如附件表一南投縣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評鑑指標配分表。

四、營運服務品質之資料收集、服務指標之量化及彙整等作業,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五、採線上及現場稽核者,稽核時間及站點於評鑑前指定,除需受評業者配合事項外,評鑑作業完竣前不得公布。

六、本府應依據前期調查作業所得之缺失要求業者提出改善方案,並將其改善情形納入評鑑範圍。

七、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八、評鑑結果經本府審定後公布,並函知各接受評鑑之業者及陳報交通部備查。

九、針對受評路線,評鑑結果將作為後續業者自行規劃新闢路線、變更路線、續營申請等評分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