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頂規定訂定之。
二、山坡地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開發事業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建築基地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一)都市計畫區土地及南崗工業區二期範圍土地。
(二)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一點五公尺深度範閱內,上、下邊波高差逾一點五公尺,且擋土牆已施設完成者。
(三)依據「南投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整建者。
(四)經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
(五)非都市計畫土地之建築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面臨現寬九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但面臨現寬六公尺以上不足九公尺之現有巷道,自現有巷道中心線退縮四點五公尺至現況道路邊界線(建築線)範圍內需留設人行步道,其留設人行步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前項第二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仍應接續設置。
三、建築基地已自建築線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者,其基地內通路邊或他側鄰接之私設通路得免再退縮留設人行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