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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辦理發展學生社團活動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22954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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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
為注重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原則。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社團活動定義:本原則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社團活動包括:
(一)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
(二)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
(三)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技擊運動類)。
三、實施方式:
(一)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四)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五)邀請教師指導: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各學年會議討論後,協調校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四、實施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五、實施時間:
(一)各校得配合相關領域及彈性時數辦理相關社團活動。
(二)課後社團活動時間(學期期間之星期六、日;週三下午、寒暑假期間等),每次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
六、辦理模式:
(一)學校自辦:
1.學校負責招生、場地安排、行政策劃、遴聘師資、活動內容設計與教學評鑑。
2.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其業務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劃社團師資、協助教材(或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校主辦、家長會協辦:
1.學校負責招生、場地提供、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評鑑等。
2.家長會負責協同行政策劃、遴聘師資。
七、成立組織:學校應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簡稱推行委員會),其成員應有家長代表參與,負責社團推動事宜;社團實施應擬訂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並公布周知。
八、推行委員會工作事項:
(一)推行委會應針對實施計畫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或依推行委員會意見修正後,主辦處室始得辦理課後社團活動。
(二)推行委員會意見會應每學期對於課後社團活動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三)指導教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紀錄暨檢討報告表提交推行委員會,以為下學期課後社團開設之參酌。
 九、師資遴聘: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縣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縣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外聘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進用校外人員請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其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如屬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
十、活動實施:
(一)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且得依區域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各項校際社團活動,校際社團活動每學期以辦理二至五次為原則。
(二)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三)學期結束,學校得辦理成果發表會,提供學生交流發表機會。
(四)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五)各校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之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
十一、活動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的原則下,得充分運用禮堂、操場、教室等場地與設施。
十二、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並依「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各項社團所收費用,其中得以上限百分之八十應用於指導老師鐘點費;餘應用於講義、水電、文具、雜支等。
(四)各項活動收費,採月繳或期繳方式由推行委員會自行決定。
(五)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按比率退還費用或減收。
(六)學生欲中途退出,得視實際情形酌予退費。
 十三、課後社團活動鐘點費支領標準:

(一)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或兼代課教師,每小時以新臺幣450元為限。
(二)內聘教師(不含本校現職教師或兼代課教師,且須具備學術機關或政府機關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者始可擔任)每小時鐘點費以新臺幣800元為限。
(三) 外聘教師每小時鐘點費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
(四) 上述上課時間每小時60分鐘,內含10分鐘休息時間。
(五) 課後社團招生人數不足支應上述鐘點費標準時,以實際招生人數之鐘點費經費支應。
(六) 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 1組每 1節以支付 1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教1至 2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助理教師(教練)鐘點費得依社團指導教師(教練)鐘點費減半支付。
十四、學生收費標準與退費:
(一)收費標準:各社團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
(全期總節數×鐘點費)÷0.7=全期所需總經費
全期所需總經費 ÷ 總參加學生人數= 每位學生應收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得經社團委員會之審議酌予增減,惟增加收費至多不得超過10%。
社團實際需要之教材、學習材料費應由社團委員會審議後核實收費。
(二) 退費:各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所有款項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 3分之 1者,退還所有款項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 3分之 1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十五、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各類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愛心扶助計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六、獎懲:
(一)辦理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學校,每學年結束後相關人員得覈實敘獎。
(二)社團活動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學校,經查屬實,視情節分別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停止辦理或懲處。